在科学不端行为调查中权衡透明度和保密性

在本世纪初,这位历史学家霍勒斯·弗里兰·贾德森他说,科学不端行为“规模巨大,种类繁多”,在“以保密[和]特权为特征的机构文化中最为丰富”。1在美国,对科学不端行为的调查是由大学或政府机构进行的准司法程序,通常以保密的名义保密。这是不可接受的,如果我们关心的不仅仅是准正义的话。保密可以用来保护无辜者,但它也为不良影响提供了掩护,这可能是为什么在最近的世界研究诚信大会上,研究人员发现“对研究不端行为的调查经常被滥用”的原因之一不充分、不透明、管理不善”。2

的管家收回看他们呼吁完全透明:公布科学不端行为调查报告和佐证文件。这个观点是回荡理查德·史密斯(Richard Smith),英国《金融时报》前主编英国医学杂志“(调查报告)当然应该全部公布:正义不仅必须得到伸张,而且必须被视为得到伸张……我们需要实现这样一个世界:大学(和政府机构)不能相信报告会一直被隐瞒。”“如果我们担心不当行为会损害对科学的信心,我们就必须反对将科学调查与审查隔离开来的措施。

相互竞争的利益

当然,为了保护被诬告者的名誉,保密有时是必要的;有些调查应该公开,有些则不应该。决定孰优孰劣需要智慧和诚信,更不用说良好的监管了。没有什么比利益竞争更能侵蚀智慧和诚信了。例如,如果一所大学的不端行为调查对象向该大学提供了数千万美元,这就产生了重大的制度利益冲突。我们描述就是这样一个例子在第一期科学实践与诚信杂志3.

科学调查必须像科学本身一样透明。

利益冲突会使大学偏离办学宗旨。只有强制调查人员披露其程序和文件的规定,才能使人们相信诉讼程序是准确、公平和公正的。更好的做法是坚持将那些负责管理研究相关财务的人排除在维护研究诚信之外。这些职能在同一个人身上重叠,通常是高级大学管理人员,这是腐蚀性决策的滋生地。劳伦斯·莱西格(Lawrence Lessig)在他最近的一篇文章中描述了将大学置于危险境地的糟糕选择心理学术腐败是如何运作的

昂贵的监督

联邦机构的调查则是另一回事。上世纪90年代初,美国联邦科学和监管机构制定了裁决科学不端行为的指导方针。不幸的是,这些规定屈服于大学对外部入侵的恐惧,而牺牲了严格的监督。管理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监察长办公室(OIG)的联邦法规守则赋予机构预防和发现研究不端行为以及调查、调查和裁决所谓研究不端行为的主要责任。4因此,在OIG对我们的经验进行的一次表面上的调查中,OIG报告说,被调查对象与调查机构之间交换的礼物与它无关。它还扣留了所有支持其调查的文件,即使在合法的联邦记录要求之后,它也以“机构事先审议”为由扣留了所有文件。NSF总法律顾问说,一旦(OIG)决定——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不追究涉及研究不端行为的问题,它的手就有点被绑住了。这是糟糕的政策。

作为一个群体,我们应该科学地调查科学不端行为。这意味着解释我们“实验”背后的基本原理,展示我们的数据,提供支持文件,并声明我们的利益冲突——就像任何同行评议研究的作者都被要求做的那样。当保密被制度化时,我们永远无法确定保密是被用来保护个人隐私,还是被滥用来保护先入之见和利益冲突不受审查。科学调查必须像科学本身一样透明。